為主動適應當前反腐敗工作新形勢新要求,建立審計機關與檢察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的協調配合長效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近日安康市審計局、安康市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通知》,就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通知》確定,全市檢察機關和審計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相互交流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協作配合中的重大問題,協調重大個案的查處。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由一方提出,不定期召開。縣(區)級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也要建立相應的協調配合領導小組和聯席例會制度,加強在反腐敗工作中的聯系與配合。
《通知》要求,全市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加強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檢察機關就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階段性情況及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變化規律和趨勢,以及所出臺的與審計監督工作緊密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等,要向審計機關通報。審計機關就審計監督中發現的國家工 作 人員 違 反國家 規 定的 財 政收支 、 財務 收 支行為 的 階段 性情況、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變化規律和趨勢,以及所出臺的與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緊密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等,要向檢察機關通報。
《通知》規定,加強辦案協作和案件反饋。審計機關在開展審計工作時,可兼顧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關注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案件、重點地區部門針對性的開展審計,并向檢察機關提供翔實的審計資料信息。檢察機關應將根據審計信息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結果及時向審計部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