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記者 楊遷偉)因不堪忍受家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申請“人身保護令”。3月18日,漢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王女士遞交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并在24小時內做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據悉,這是自3月1日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安康發出的首張人身保護令。
據悉,申請人王女士與被申請人胡先生已結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在安康城區租房居住,共同經營一家小店。2月下旬的一天早晨,胡先生持剪刀將王女士肩部、腰腹部刺傷,后房東趕來勸阻并報警,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王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胡先生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日。出院后,身心受到摧殘的王女士后怕不已,遂委托律師向漢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請求禁止胡先生繼續對其毆打和威脅。
在收到申請人王女士的申請材料后,該院及時向當地派出所了解核實情況,調取出警筆錄、《治安處罰決定書》、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繼續實施毆打、恐嚇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跟蹤、騷擾申請人等,有效期6個月。該裁定還明確:如被申請人胡先生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為確保保護令的切實履行,該院還向雙方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社區和居委會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