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鄭安寧)3月13日,漢濱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向安康車大爺商務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宣布并送達了決定書,因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該公司被罰款100萬元。這是該院對協助執行義務人開出的最大罰單。
2月24日,高新法庭在辦理申請人晏某與被執行人陳某、徐某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向安康車大爺商務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留已被該院依法扣押的被執行人徐某名下的一輛黑色奔馳轎車。但該公司在收到通知書后,蔑視法院文書,未經法庭同意私自放走被扣押的車輛。
漢濱法院認為,安康車大爺商務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協助義務,且情節嚴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罰款100萬元。
執行法官表示,被執行人有法定義務協助法院執行工作,但其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履行,私自放走扣押車輛,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對其進行制裁。
據介紹,法律規定對于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協助執行人,除了可以對單位罰款外,還可以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對于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處以15日以下拘留,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