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長弓)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對漢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羅某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
經查,羅某,系漢濱區一家中學退休人員。2016年5月,羅某騎電瓶車攜帶自噴漆及自制的法輪功宣傳模具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城區噴涂、張貼法輪功標語,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在羅某家中收繳移動硬盤1個、U盤22個以及大量法輪功宣傳資料。
今年4月10日,漢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被告人不服,遂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