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第一節 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創新政府治理理念,強化法治意識和服務意識,寓管理于服務,以服務促管理。改進政府治理方式,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改進社會治理手段,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加強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和標本兼治。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加強基層政府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加強人口管理、實名登記、信用體系、危機預警干預等制度建設。完善政府社會治理考核問責機制。
第二節 增強社區服務功能
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制,依法厘清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權責邊界,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聯動機制。健全城鄉社區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促進公共服務、便民利民服務、志愿服務有機銜接,實現一站式服務。實現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全覆蓋,推進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提升社區工作者隊伍職業素質。注冊志愿者人數占居民人口比例達到13%。
第三節 發揮社會組織作用
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推動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分類登記制度。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發展。加快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社會組織,推動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加強綜合監督和誠信建設,更好發揮自律、他律、互律作用。
第四節 增強社會自我調節功能
引導公眾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道德規范修身律己,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自覺遵守和維護社會秩序。加強行業規范、社會組織章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等社會規范建設,充分發揮社會規范在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五節 完善公眾參與機制
依法保障居民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完善公眾參與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對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等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建議。完善村務公開、居務公開、民主評議等途徑,加強公眾監督評估。
第六節 健全權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機制
健全利益表達、協調機制,引導群眾依法行使權利、表達訴求、解決糾紛。完善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法定訴求表達機制,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的訴求表達功能。全面推行陽光信訪,落實及時就地化解責任,完善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利益保護機制,保障群眾權利得到公平對待、有效維護。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加強對特殊人群的心理疏導和矯治。
第七十一章 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信用建設,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勵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水平。
第一節 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全面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制定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標準。依法推進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開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加強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保護。加快推動信用立法。
第二節 強化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建立信息披露和誠信檔案制度,加快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成員信用記錄。加強部門、行業和地方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歸集機制,完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推進全社會信用信息資源開放共享。
第三節 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建立守信獎勵激勵機制。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對誠實守信者實行提供便利化服務等激勵政策。健全多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聯動響應和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企業信用依法公示和監管,建立各行業失信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
第四節 培育規范信用服務市場
建立公共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互為補充、信用信息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相輔相成的多層次信用服務組織體系。推動信用服務產品開發創新和廣泛運用。支持征信、信用評級機構規范發展,提高服務質量和國際競爭力。健全征信和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