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記者從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獲悉,為進一步提升行政服務效能,滿足市民使用不動產證(房產證)的需求,我市從2018年1月1日起辦理有證房屋抵押時,將不再扣押不動產證(房產證)。
在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中,不動產證(房產證)一直作為必要要件之一。以前,在抵押辦理后,原證被存入抵押檔案中。在抵押權注銷后即可領取原證。在此期間,由登記中心負責為群眾提供免費的不動產證(房產證)復印和借出等服務,以滿足群眾的用證需求。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群眾使用不動產證(房產證)的需求不斷增大,如辦理出國手續、在城市落戶、申請信用卡等。如果繼續采用在抵押后扣押證的做法,將不利于群眾從事相關社會活動,也很難落實高效便民的服務理念。為此,從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在辦理有證房屋抵押時,將不再扣押不動產證(房產證)。
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提醒市民,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當天)之前辦結的抵押登記,如果抵押人有用證需求,該中心將不再提供復印業務,由工作人員在不動產證(房產證)的附記欄備注抵押信息后直接發還抵押人。但如果市民不急于使用不動產證(房產證),則不必扎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