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中規定:渭河流域內的引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該條例加大了追責力度。如第六十三條原本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廢水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二)未按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聯網的。修改后,追責方面加強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再比如第六十四條,原本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偽造排污許可證、持過期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證已被撤銷、吊銷、注銷,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后,追責力度加大:“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華商報記者 任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