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3月24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6月30日)上午,陜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條例》的頒布實施,填補了陜西省金融業地方性法規空白,確保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有據,解決了地方金融組織法律地位,有利于實現有效監管。陜西省也成為西北第1個、全國第15個出臺地方金融法規的省份。
陜西首部金融領域地方性法規旨在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條例》是我省首部金融領域的地方性法規,旨在夯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平衡監管與發展需要,進一步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紹說,近年來,陜西省地方金融組織數量和規模增長較快、新型金融業態迅速發展。截至去年年底,全省登記注冊的7類地方金融組織706家,資產總計1968.69億元,提供各類金融服務約2320.44億元,為陜西省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與此同時,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防控和監管壓力不斷加大,亟須構建和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地方金融組織合法、自主和穩健經營。”田文平說。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
此外,提升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的效率和水平,是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田文平表示,“十四五”時期是陜西省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時期,伴隨著共建“一帶一路”、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等戰略深入實施,陜西省在創新驅動、高端能源化工、現代基礎設施、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和鄉村振興等方面儲備2000多個重大項目,總投資超過10萬億元,存在著旺盛的融資需求,這也為陜西省金融業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堅持服務本地原則其業務活動須遵循“四個不得”
據田文平介紹,《條例》分為總則、地方金融組織、發展服務、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62條。
《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堅持服務本地原則,對其業務活動提出“四個不得”:一是不得超越批準區域和經營范圍開展金融業務活動;二是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三是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變相出借、出租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四是不得非法受托投資、自營或者受托發放貸款。要求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風險管理、反洗錢等方面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和風險防范職責。
“同時,《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組織在營銷宣傳、信息披露、產品服務和材料報送、重大風險報告、退出等方面的制度規則,進一步規范其業務活動,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田文平說。
《條例》立足于促進地方金融發展,鼓勵壯大金融資本,創新金融產品,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按照國家重大戰略決策和本省有關部署,《條例》在普惠金融、綠色金融、鄉村振興等方面提出金融發展方向和支持措施。此外,《條例》還對推動金融科技發展、金融信用環境和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等作出規定。
陜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張榮輝。
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條例》還在強化監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方面作出了規定。
在強化日常監管方面,《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活動、風險和信用狀況等,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督管理。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整合各類金融監測數據信息以及政府部門監督管理數據信息,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對金融風險進行監測、識別、評價、預警和防范。
此外,《條例》還規定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生“前十大股東發生變更、董事會或者經營管理層配置不全、對外進行重大金融投資、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發生變更、發生重大訴訟”等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情形時,應當向政府和部門報告的制度。進一步完善金融安全防線,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陜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張榮輝表示,《條例》的實施厘清了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派駐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之間、地方金融監管內部機構的關系,明確建立了權責統一、三級聯管的監管體系和統籌協作的監管體制,在地方立法權限范圍內和國家授權范圍內明確并細化各級、各部門職責權限。
“《條例》不僅是一部監管法,也是一部發展法,‘強監管’和‘促發展’并重。《條例》的實施,對于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張榮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