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阮仕琴)欠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的憑證。4月6日,漢陰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欠條內容有爭議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丁某向被告某工程公司提供建筑材料,雙方對相關事項達成口頭協議,核算費用后,被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上注明包括第三人劉某的欠款在內。
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欠條上的備注內容各執一詞,原告認為是被告所欠材料款,而被告辯稱備注內容是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欠款金額。辦案法官根據舉證規則,分配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開庭審理時,根據雙方各自提供的證據,法院駁回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當事人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時,應當提供相應事實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訴訟證據的功能在于證明案件事實,進而使當事人的主張得到確認。舉證之所在,勝敗之所在,人民群眾打官司時一定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能反映案件事實的證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