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陳靜)日前,石泉縣市場監管局將一起涉嫌銷售假藥案移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該案是該局自2015年機構改革以來移送的首例涉嫌銷售假藥案件。
2018年6月20日,該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藥品進行監督檢查時,在一家藥品零售企業發現經營有“痛定康丸、咳喘寧丸、筋骨疼痹康膠囊”,該產品外包裝及說明書標示有適宜人群,宣稱有疾病治療功能但無藥品批準文號,現場對上述產品進行了扣押。

該局于2018年6月21日分別向筋骨痛痹康的包裝盒標識生產企業所在地的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咳喘寧包裝盒標識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南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送了協查函,7月9日及7月24日分別收到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南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復函,當地均無包裝盒標識的生產企業。于7月23日向安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對查扣的“筋骨疼痹康”等產品進行認定,經安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食藥監函〔2018〕133號)認定,該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第一百條藥品的屬性,認定上述產品按假藥論處。

張某銷售假藥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假藥。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石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于8月15日移送至縣公安局。目前,石泉縣公安局已對該案正式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