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唐 波 唐 博)為推進河長制工作的落實執行,紫陽縣日前出臺《“河長制”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13種情形將實行嚴格問責。
該縣規定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承擔河長制工作的領導責任;各級河長為直接責任人,按照工作分工對河長制負主管責任;縣直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承擔河長制工作的相應責任。
強化問責追責,細化了13種問責情況,對未按照河長制要求,責任主體及任務分解不明晰;未完成縣河長制年度考核內容或階段性任務的;未及時發現水環境違法違規問題,或發現問題后不及時制止和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積極主動協調河道問題整改,經上級督辦、通報仍無實質性進展的;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水環境問題處置失當等情形列入問責范圍。
同時,對拒絕改正錯誤,干擾、阻礙問責工作的;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事實真相的;對投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打擊報復等情形,將嚴肅查處,從重處理,切實做到失責必問、問責必嚴。